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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0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25005號

債權人
李青樺
債務人
大東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建安  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台中市○○路0號

人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ぇ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え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二分之一,餘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就清償日起即民國99年4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部分之請求,顯為遲延利息而非本金利息請求,於法未合。另雙方就遲延利息每千元每日一元之約定,顯逾法定利率之規定,是逾上開准許部分之請求,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權人如對駁回部分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向本院聲明異議。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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