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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72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27257號

債權人
林秋微即兆元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甲○○、乙○○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債務人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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