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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28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2842號

債權人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久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另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及補正狀所陳無法特定請求標的是借款本金、利息或二者一併請求,是該聲請即不符法定程式,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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