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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04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5044號

債權人
立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高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名稱為何(究為頴或穎)?並提出(聲請狀末)與聲請人法定代理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玉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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