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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575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5754號

債權人
丁○○
債務人
乙○○
債務人
豐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巨裕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豐鉅建設有限公司、巨裕建設有

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甲○○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㈡確認丙○○、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㈢提出債務人豐鉅建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請敘明債務人巨裕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此項裁定已於99年9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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