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749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7498號
- 債權人
- 統一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久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敘明債務人久發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㈢確認請求標的是否為本金加利息,若欲請求利息,請確認利息起迄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