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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96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9692號

債權人
冠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甲○○、乙○○即總裁八八海

鮮廣場、甲○○即馬總裁小吃部、馬總裁餐飲有限公司、總裁九

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乙○○即總裁八八海鮮廣場、甲○○即馬總裁小吃部之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㈡提出足資釋明上二公司或商行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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