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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46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月卿

  • 原告
    安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4641號債 權 人 安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月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3日裁定命於10日內補正: 「㈠確認莊尚文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㈡債務人巧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9月23日經授中字第0993261566號函准 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㈢請提出據以請求票據號碼:FNA0000000之支票1紙之退票理由 單。」,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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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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