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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59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5938號

債權人
良展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才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清水即嘉盛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清水即嘉盛企業社住居於宜蘭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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