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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784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7843號

債權人
鼎旺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海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金枝即吉恩商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聲請狀末之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憲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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