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4868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48685號
- 債權人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怡仁
- 代理人
- 施鍠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翰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素勤、林宗慶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99年12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狀末之簽名蓋章及釋明債務人翰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99年12月21日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