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7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6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764號

聲請人
眾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慶祥
代理人
柳正村律師
相對人
周正輝
相對人
吳祖彥
相對人
周易澈
相對人
周凰凰
相對人
張鴻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原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讓與債權新臺幣(下同)16,000,000元予聲請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9年6月2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174,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周正輝、吳祖彥、周易澈、周凰凰、張鴻翔。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周正輝分別於88年1月8日、89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13,800,000元、10,6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各為90年1月8日、90年6月2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周正輝屆期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6,0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債權讓與契約書及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