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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706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3706號

聲請人
甲○○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眾鼎股份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

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145,000元,到期日民國99年3月1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附卷可稽,該票據法律關係尚未成立,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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