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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540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5403號

聲請人
天一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大台灣百貨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

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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