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00號
- 聲請人
- 甲○○(即昌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昌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予展延至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昌虹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於民國(下同)97年7月17日就任,依法應於6個月內清算完結,前因清算完結之文件尚未齊全,致無法於 6個月內完結清算,經本院裁定准予展期至 99年1月16日前清算完結,惟因清算完結之文件仍未齊全,尚無法於展延 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7年度司字第 25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98年聲字第 446號展期清算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 99年7月16日止完結清算。聲請人若未能於延展期間完成清算,於下次聲請延展時,應檢附聲請延展理由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