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38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1388號
- 聲請人
- 擁享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騰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六日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4年5月6日各對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寄發如附件之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招領逾期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亦遷移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及騰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各1件、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及回執各2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向相對人公司營業地址所寄發之存證信函,雖係以招領逾期遭原件退回,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轄區警局函詢,經該局派員前往該址查訪,騰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未設籍在台中縣清水鎮○○路647巷20弄7號處所,目前不知騰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營業於何處等語,有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中縣清警偵字第09900035557號函在卷可稽,又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亦遷移不明,是相對人騰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亦已符合住居所不明之要件。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