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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639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639號

聲請人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本院裁定如下:

一、補正相對人宏亮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及股東會議記錄,並查報其清算人為合法之法定代理人資料。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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