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800號

行使權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聲字第800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辰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行使權利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99年6月9日所為之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處分廢棄。

本院另為適當之處分。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518條及第519條之規定。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業於99年5月6日撤回假扣押執行,有鈞院民事執行處99年5月15日中院彥民執96執全洋字第1927號函可稽,故本院駁回聲請人之聲請,自屬不合,為此聲明異議等語。經查,聲請人上開所述,非無理由,爰依法撤銷原裁定,由本院另依聲請人之聲請為適當之處分。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