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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任清算人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張瑞蘭

  • 當事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康普健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瑞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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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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