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張瑞蘭
- 當事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14號聲 請 人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康普健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等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瑞蘭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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