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婚字第78號
- 反訴原告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曾錦源律師
- 反訴被告
- 即本訴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扶養費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並非屬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對訴外人即反訴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所提之離婚等訴訟之被告,依法並不得提起反訴。析言之,僅有被告始得提起反訴,被告以外之人並不得提起反訴。準此,反訴原告對反訴被告所提扶養費之反訴(請求反訴被告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反訴原告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八千七百七十四元,並按月於每月十日前交付其法定代理人丙○○代為管理使用,如反訴被告遲誤一期履行者,其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既核與首揭條文之規定不符,其所提起之反訴自屬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