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7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孟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昆達間婚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一千九百九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訴字第37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昆達間婚約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一千九百九十三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