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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0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黃裕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0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欣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岳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旺工程行即李政嘉、金旺工程行即李玉鳳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084,8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6,786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司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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