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4號
- 聲請人
- 張峻嘉
- 上訴人
-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峻嘉
- 被上訴人
- 展鋐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晊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峻嘉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通勇營造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何仲謙已喪失其代理權,現由聲請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證,經核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