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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王銘
  • 法定代理人
    張峻嘉、張晊豪

  • 當事人
    張峻嘉通勇營造有限公司展鋐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4號聲請人   張峻嘉 上訴人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嘉 被上訴人  展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晊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峻嘉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通勇營造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何仲謙已喪失其代理權,現由聲請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證,經核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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