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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4號

聲請人
張峻嘉
上訴人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嘉
被上訴人
展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晊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峻嘉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通勇營造有限公司之原法定代理人何仲謙已喪失其代理權,現由聲請人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爰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為證,經核並無不合,爰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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