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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 法官
    王銘
  • 法定代理人
    張峻嘉

  • 當事人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4號上訴人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764元,應徵裁判費 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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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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