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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24號

上訴人
通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鋐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8,764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9,2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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