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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號

原告
博達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縣潭子鄉潭水亭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被告「臺中縣潭子鄉潭水亭管理委員會」具有民事訴訟法當事人能力之法律依據,及釋明該項認定之證據資料影本全部。

二、請提出原告公司最新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影本供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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