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號
- 反訴原告
- 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梁基暉律師
- 反訴被告
- 博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豐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568,49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