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博達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寀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潭水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99年度建字第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就本訴部分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80,000元,反訴部分核定為1,513,443元,以上合計6,893,4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03,9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