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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富瓏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世坤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我龍即五龍土木包工業因99年度建字

第25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456,5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44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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