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智字第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智字第4號
- 原告
- 優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劉思顯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沈炎平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佩芬 律師
- 被告
- 銳泰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進棖 律師
蘇顯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甲○○○○○○○於本院九十九年度智字第四號損害賠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甲○○○○○○○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智院真99技協12字第0990003459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