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張升星
- 法定代理人丁○○、丑○○、壬○○、己○○、辛○○、乙○○、癸○○、辰○○、丙○○、卯○○、甲○○
-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子○、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巳○○、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寅○○、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更字第205號聲請人( 即債務人) 庚○○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權人 戊○(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美商戊○商 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丑○○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債權人 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香港商香港 上海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代 理 人 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債權人 美商美國運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代 理 人 寅○○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債權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庚○○自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上午10時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債務人主張:其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已提出債權人清冊,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台幣一千二百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說明書、財產查詢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債權人清冊、生活必要支出清單、更生償債計畫書等為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八條或第四十六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民事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9年10月29日10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書 記 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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