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消債清字第89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丙○○
- 代理人
- 李國源 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濬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保證責任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
- 法定代理人
- 壬○○
- 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信德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清文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原「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東信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丙○○自中華民國99年 7月15日16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可決時,除有該條例第64條規定之情形外,法院應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1條定有明文。又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同條例第83條第 1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㈠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雖經本院於98年12月 8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惟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卻未能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9條、第60條規定獲得債權人會議之可決{除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同意外,餘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證責任彰化縣第六信用合作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則具狀表示不同意}。而聲請人於99年 4月27日所提正式更生方案,對積欠之新臺幣(下同)2,198,917元債務,僅願分 8年96期每月償還5,000元,合計480,000元 ,償還百分之21.83之債務,清償比例顯然過低。
㈡矧,依債權人所提出債務人之前之消費明細觀之,債務人之消費為信用貸款{91年9月13日250,000元、92年1月22日300,000元、92年12月17日350,000元、93年 9月17日300,000元、93年10月6日250,000元}、預借現金{93年12月20日124,723元、93年12月23日20,000元 、93年12月24日30,000元、93年12月28日10,000元、94年3月30日9,000元、94年6月2日6,000元}、債務代償{93年6月7日150,000元},此有債權人提出之消費明細附卷可稽,故難認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條件係屬公允。
㈢從而,本件自不符合得由法院逕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之要件。
三、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其財產僅有車牌號碼INZ-365號山葉牌輕型機車一輛(1996年),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機器腳車之耐用年數為 3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 536,而上開自小客車、重型機車已分別使用達14年,已無太多殘值,再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自應裁定開始本件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顏世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