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2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4號
- 原告
- 懋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1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24號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2,10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