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台中市分局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海馬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臨時管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 99年1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理由欄中「代表人胡金龍」之記載,應更正為「代表人胡龍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