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9號
- 聲請人
- 大鳴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治楚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賈俊益為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按董事任期不得逾三年,又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公司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聲請人為南投廣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投廣播公司)之股東,此有股東名冊可證,依上開公司法之規定,聲請人為南投廣播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此先敘明。
㈡經查,南投廣播公司本應於民國(下同)93年7月15日前完成董事、監察人改選,並為變更登記,惟迄未完成改選及變更登記,已逾六年以上,此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足憑。且經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令南投廣播公司於95年9月1日及99年10月25日前辦理董事、監察人改選,並變更登記,迄今亦未完成改選及變更登記,該公司董事、監察人自任期屆滿時當然解任,此有經濟部函足憑,而南投廣播公司未再依法選任新任代表人,代表公司對外執行職務,除使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外,並致聲請人之於該公司之股東權益影響至巨。因有聲請臨時管理人,使公司恢復業務運作,並維護股東權益之必要。
㈢次查,南投廣播公司係以廣播電台業務之經營為其所營事業,設有南投廣播電台。賈俊益律師學養俱佳,有台灣大學法律系學歷,擔任律師時間甚長,其受有法律之專業訓練及規範,相較一般未受有法學訓練之人尚佳,執行臨時管理人之職務更能公正適法,認以賈俊益律師為南投廣播公司之臨時管理人為允當,爰依非訟事件法第l83條第1項、第2項,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選任賈俊益律師為南投廣播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二、按董事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董事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監察人任期不得逾3年。但得連選連任。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公司法第195 條、第217條定有明文。經查,南投廣播公司原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未予改選,經主管機關經濟部先後於95年6月6日以經授中字第09532261060號函、99年10月12日以經授中字第09932681250號函分別限期於95年9月1日、99年10月25日前完成董事、監察人改選並辦理變更登記,屆期仍不改選者,董事、監察人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惟查,南投廣播公司未遵期改選,其原任董事、監察人已於99年10月25日當然解任等情,有經濟部99年10月12日經授中字第099326 81250號函及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影本在卷可稽。則南投廣播公司目前即無合法董事會可運作並行使其職權,自有使公司受損害之虞。揆諸首開規定,南投廣播公司即有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聲請人為南投廣播公司之股東,核屬利害關係人,其聲請為南投廣播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自屬有據。又查,聲請人推薦賈俊益擔任臨時管理人,主張伊有台灣大學法律系學歷,擔任律師多年,其受有法律之專業訓練及規範,相較一般未受有法學訓練之人尚佳,執行臨時管理人之職務更能公正適法等語。是本院認為由賈俊益律師擔任南投廣播公司之臨時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賈俊益為南投廣播公司之臨時管理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3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本件係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