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027號
- 原告
- 毓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中縣東勢鎮公所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
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50,5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0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