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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戴博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13號

原告
鉅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204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6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補正起訴準備書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應附繕本或影本):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戴博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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