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22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229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被告
- 中順發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確認股東關係存在與不存在,乃基於股東之身分關係存否而涉訟,應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