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3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薛任智律師
- 被告
- 康普健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本件原告與被告康普健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未據陳明
除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外,是否另含有因財產權而涉訟情事,
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完整之訴訟標的
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另原告如有其他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則
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行計算該財產權上之訴訟標的金額
,並補繳裁判費。原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