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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33號

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33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薛任智律師
被告
康普健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與被告康普健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關係

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未據陳明

除確認董事關係不存在之外,是否另含有因財產權而涉訟情事,

亦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完整之訴訟標的

價額,並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暫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

,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另原告如有其他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則

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行計算該財產權上之訴訟標的金額

,並補繳裁判費。原告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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