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7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475號
- 原告
- 良基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憲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民國99年度司促字第350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76,9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7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