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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4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涂秀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542號

原告
展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晊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通勇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68,76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6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鐘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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