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05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05號
- 原 告
- 佳篁印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德松
-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15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 同)6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
- 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 ,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