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0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炫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佳篁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德松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首席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15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67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
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