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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
    許石慶

  • 當事人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08號原   告 清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寶鴻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山汰科技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435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0,26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2,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3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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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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