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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2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23號

聲請人
宏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聲請人
清算人即
法定代理人
張德成
送達代收人
巫得圍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聲請宣告破產之裁判費用新台幣貳仟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應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破產財團之構成,參見破產法第82條第1項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費用,惟聲請人聲請宣告宏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二、本件依聲請人提出宏邦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財產狀況說明書記載,其構成破產財團財產之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3萬552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費用2,000元。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費用2,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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