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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629號

確認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1629號

原告
利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小瀋

上列原告請求確認消費寄託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79,1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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