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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00號

給付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告
廣邑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白宗弘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46,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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