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丁○○
- 當事人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4號 原 告 匯展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共 同 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僑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00,000元,應繳裁判費202,0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201,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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