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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1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19號

聲請人
東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2人共同代理人
潘正雄律師

      李郁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查:

本件聲請人係因財產關係為聲請,其標的價額依聲請人主張核定

為新臺幣8,292,82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應徵聲

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國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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