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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3號

原告
統合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森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4,591,849元【計算式:美金455,283.91×32.05(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日民國99年2月23日之匯率)=14,591,849】,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40,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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