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443號
- 原告
- 統合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森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4,591,849元【計算式:美金455,283.91×32.05(原告聲請支
付命令日民國99年2月23日之匯率)=14,591,849】,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40,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