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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2 日
  • 法官
    黃炫中
  • 法定代理人
    甲○○

  • 當事人
    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13號原   告 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由乙○○以訴訟代理人身分提出起訴狀,然並未檢附委任書,亦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6,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392元。茲限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其訴訟代理權之欠缺,並補繳裁判費,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炫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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