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27號
- 原告
- 揚鋼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電發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系爭土地大約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133,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