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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527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張國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補字第527號

原告
揚鋼鑄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電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狀所載系爭土地大約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核定為新臺幣133,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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